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主要从事全省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对涉环境资源检察监督类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1.依法行使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并依法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进行审判监督。
2.依法对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涉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依法对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涉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依法办理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