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构建检法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近日,在矿区法院和矿区分院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推动下,在两院职能部门深层次交流和携力共进下,矿区分院与矿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法检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矿区分院在依“申请”或“职权”履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办理有关抗诉、申诉等案件及开展有关专项活动中,根据办案或工作需要,可以调阅矿区法院已生效裁判案件的正卷、副卷,同时对环资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据进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双方确定专人负责对接管理,矿区法院每季度向矿区分院提供受理环资类案件数、审结率等数据以及发现未落实集中管辖的相关情况。
《实施意见》强调,矿区法院在审理环资类案件中发现涉及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材料以《案件线索移送函》并附相关书面证据的方式移送矿区分院审查办理,明确矿区法院审委会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通知矿区分院检察长列席参加的情形和检察长列席会议相关议程等内容。
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新超指出,《实施意见》的成功会签,是矿区分院与矿区法院增强理解互信、促进公正公平司法的重要体现,在矿区分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历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无论分院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走向,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不会变,加强与兄弟司法机关的衔接不会过时。《实施意见》落实了上级的要求、总结了多年的经验,汲取了他人的长处,值得认真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深化。
下一步,矿区分院将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内容,确保《实施意见》落地落实落细,并在办案中积极探索、积累好的经验做法,争取就涉环资类案件监督协调配合机制与矿区法院达成更多共识,为后续检法双方沟通交流、相互提升、形成合力打下良好基础,共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