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篇
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呢?
现在,向大家科普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小伙伴们拿起笔记笔记喽!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根据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1968年,英国学者哈丁(Hardin)在对“公地悲剧”在共领域中的研究发现:私人的逐利性使得公共利益长期被置于无人关注、无人维护的蛮荒之地,公地悲剧也由此而生。举例来说,环境资源具有有限性,过度利用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危害后果,由共享环境资源的每个个体承担。因此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不断支持、倡导公益诉讼。

01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02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03公益诉讼的起源
在我们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发端于环境保护领域。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开端。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严重江水污染。同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以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为共同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但是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此案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存在原告不适格的问题,最终以法院不予受理划下了句号。
虽然在松花江特大污染案中,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成功主张合理赔偿,但此案引起了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广泛关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生态意识,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公益诉讼不止步于环境保护领域,正面向文化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维护公共安全等领域拓展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