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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绿”保驾护航——矿区分院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落实生态修复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04-03 17:47: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生态保护领域法律监督,积极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甘肃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矿区分院研究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坏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落实生态修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省院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相关要求。

《办法》明确了分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应始终秉持生态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受损环境修复进行同步审查,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法》具体规定了适用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的刑事案件范围、对象、办案程序等,并对生态修复协议主要内容和具体修复措施做了规范细化,旨在教育引导原审被告人、上诉人自愿承担修复义务,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实际有效和及时的恢复。

   《办法》的出台为分院在案件办理中更好落实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和制度保障。下一步,分院将继续坚持生态检察理念,以守护绿水青山为己任,在司法实践中充分探索受损环境生态修复之路,以“检察蓝”为“生态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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