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权威发布 > 正文
权威发布

省院矿区分院出台《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办法(试行)》

时间:20-05-05 17:49: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省院矿区分院作为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涉环境资源类二审案件并对相关基层院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指导的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三方面21条具体措施,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办法》规定,适用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应坚持追偿、赔偿责任,努力破解“环境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赔偿义务人具有环境资源修复、补偿意愿和能力,自行修复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确无法修复的,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货币赔偿方式,实施替代修复;应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时,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环境承载力、动植物生长规律,合理确定修复方案;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检察监督,切实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检察监督的对象及方式。《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中生态环境修复的含义与实施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用途与组成、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的对象与方式、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具体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细节问题,为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规范指引。

三是明确了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职责且未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对于检察建议发出后,不积极整改落实检察建议内容的经检察长批准,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对涉及环境修复或资源保护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