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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时间:17-08-08 15:33: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区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住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甘肃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6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7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甘肃矿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分包负责承建的黄草营33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玉门段复工,2017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将其分包负责承建的“黄草营33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 在甘肃矿区境内搭建跨越四处35KV线路的15米高过线脚手架的工程,协议分包给未办理安全生产任何行政许可,没有任何资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某。转包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未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施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承包工程后,招收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作业资质的白某某等八名工人,在未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的情况下,安排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2017年3月13日8时30分许,白某某等8人到大唐八〇三发电厂西侧约200m八三五七线05电线杆处,在前一天搭建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脚手架的搭建作业,白某某等5人在脚手架上作业,朱某某等3人在地面配合,9时30分许,白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双手接过地面配合人员递的长约6米的铁管,铁管触碰到距其头顶2米处的35KV高压电线,发生触电,白某某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后经120急救人员检查确认白某某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矿区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没有作出唯一的排他性意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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