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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雍某某盗窃案)

时间:16-06-13 11:51: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

起 诉 书

矿区分院公诉刑诉〔2015〕3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住嘉峪关市**园******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甘肃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12月9日、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雍某某经事先踩点后,驾驶车牌号**白色“雪弗兰”轿车窜至嘉峪关市青禾园,先后在青禾园A4、A6、A7、A8、A12、A13及C3、C4、C6、C7、C8栋单元门前,用随车携带的专用轮胎扳手砸坏电动车电瓶把手,盗取电动车电瓶14个。后又窜至青禾园高层D1栋楼前,用随车携带的专用轮胎扳手拆卸并盗取车牌号**的蓝色“雪弗兰”轿车轮胎2个,因该车报警器连续报警引起车主胡某某注意,被告人雍某某慌忙逃离现场,后返回现场伺机开走作案车辆时,被矿区公安局核城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雍某驾驶的白色“雪弗兰”轿车后座查获被盗电动车电瓶14个、后备箱查获被盗“雪弗兰”牌轮胎2个。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1850.32元,被盗轮胎价值609.68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雍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育峰

检察员:刘  静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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