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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18-07-23 15:23: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

起 诉 书

矿区分院公诉刑诉〔2015〕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人,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中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财务出纳,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园**栋**单元**号。2014年8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身份证号码62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中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财务会计,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园**栋**单元**号。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均于2015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23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5年4月27日、29日先后将两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一)2009年9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分公司财务会计)用**分公司小金库公款存在银行所得利息款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1974-1982)》两套,共价值72000元,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各分得一套。

(二)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用**分公司小金库公款存在银行所得利息款购买《首轮生肖银册(1980-1991)》两套,共价值26400元,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各分得一套。

(三)2011年5月30日、6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嘉峪关市戴梦得珠宝店用**分公司小金库公款存在银行所得利息款购买黄金首饰两套,价值57286元。被告人孟某某与李某某各分一套,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分得黄金首饰1套,价值29663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黄金首饰1套,价值27623元。

(四)2012年6至7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共同侵吞由孟某某保管的**分公司小金库公款575465.36元。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分得285865.36元(包括《福禄寿喜邮票金砖珍藏册》一册,价值19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289600元(包括存款金额为250000元的定期存折一张、《福禄寿喜邮票金砖珍藏册》两册,价值39600元)。

(五)2010年2月5日,**分公司职工张某从中核**有限公司财务处领取支付给**分公司工程保健款74826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交给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当天让**分公司职工梁某某持该现金支票将此款存入孟**的尾号2827工行甘肃矿区分行账号,2010年2月8日孟某某让梁某某从孟某某的尾号2827工行甘肃矿区分行账号现金支取348260元,当天梁某某将支取的现金348260元交给孟某某,孟某某仅告诉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中核**有限公司财务处支付给**分公司工程保健款400000元,并由被告人李某某开具400000元的《收据》做了收入记载,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将348260元公款侵吞。

(六)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收到**分公司张某某交的劳务费100000元,当天从该劳务费中付给**分公司供应部奖金30000元,另外7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自己写了张借条,写为“高经理于2011、6、13日借款7万元整  注:从张志和2011、6、13日交来的10万元现金中支付”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孟某某)写上日期(2011、6、13日),后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将70000元公款侵吞。

(七)2012年1月16日,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给**分公司装修办公楼,因收到工程款后开具了两张《收据》(0056575,0056576)交给被告人孟某某,每张《收据》上均记载收到第**分公司600000元工程款,一共是1200000元(该工程款已由另外的款项支出),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告人孟某某给他的记账凭单后误认为孟某某从**分公司小金库支出的1200000元,便凭孟某某给他的财务凭单在**分公司小金库电子账上记载从孟某某保管的**分公司小金库的公款里支出了1200000元,俩人多次对账,账是平的,后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分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分公司小金库公款职务上的便利将1200000元公款侵吞。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43674242702********建行卡(注:户名为孟某甲)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512000元(其中500000元为公款,系**分公司从技协借款。2011年1月12日现金存入500000元,账户余额512384.29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1月14日赎回512040.68元,营利40.68元。

2、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60000元(该460000元系**分公司从技协借款。2011年1月21日现金存入460000元,账户余额460424.97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1月26日赎回460122.51元,营利122.51元。

(二)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2668工行卡(注:户名为孟某华)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0000元(2011年5月27日郝某某交劳务费1816000元,其中816000元存入孟某华尾号2668工行卡上,账户余额930591.4元)理财,2011年5月30日赎回780126.25元(包括2011年5月24日用180000元理财, 2011年5月27日挪用公款600000元理财),营利126.25元。

(三)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7405建行卡(注:户名为孟某某)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88000元(徐某某交的**配方实验津贴)认购理财产品,2010年1月18日赎回188291.27元,营利291.27元。

(四)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1753建行卡(注:户名为孟某乙)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20000元认购理财产品,2011年6月30日理财返本1020000元并代发收益2034.41元,账户余额1024829.26元,2011年7月1日转账支取600000元到孟某某尾号5014建行账号上,2011年7月1日孟某某尾号5014建行账号转账支取524500元到尾号2201建行账号上,用于2011年**分公司建党90周年奖金发放。

2、2011年7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20000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7月11日赎回420230.14元,营利230.14元,账户余额425059.4元,当天转账支取420000元到被告人孟某某尾号5014建行账号上(账户余额495549.53元),2011年7月11日尾号5014建行账号赎回90012.21元,账户余额585561.74元,当天转账支取575000元到尾号2202建行账号上,用于2011年**分公司防暑费发放。

(五)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0510工行卡(注:户名为孟某甲)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000元(中核**有限公司工程款,2010年12月29日卡存1300000元,贷方余额1525000元)理财,2010年12月30日赎回1300051.64元,营利51.64元。

2、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00元(2011年1月17日郝某某交的200000元劳务费。2011年1月17日卡存200000元,贷方余额200190.91元)理财,2011年1月27日赎回200071.51元,营利71.51元。

3、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00元理财,2011年6月29日赎回202145.21元,营利2145.21元,2011年7月19日卡取202432元到尾号1166银行卡上,尾号1166银行卡存202432元后贷方余额203178.73元,当天卡取10000元用于工程验收费用、卡取189000元用于同位素源生产工作人员特殊津贴。

(六)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1166工行卡(注:户名为孟某某)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70000元(2010年2月4日张某某委托张彩某交的劳务费和技术服务费,2010年2月4日汇款77200元,2010年2月5日汇款95000元,贷方余额172381.15元)理财,2010年7月7日赎回170053.79元(贷方余额172682.28元),营利53.79元。

2、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0000元(2010年12月29日郝某某交的401所款,2010年12月29日卡存500000元,贷方余额722924.14元)理财,2010年12月30日赎回500019.86元(贷方余额722944元),营利19.86元。

3、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85000元(其中84600元为高某某交的劳务费,2011年1月10日由金某某跨行存入84600元,贷方余额85614.34元)理财,2011年1月14日赎回85006.75元,营利6.75元。

4、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301000元(其中300000元为2011年1月17日郝某某交的劳务费,2011年1月17日卡存300000元,贷方余额301021.09元)理财,2011年1月27日赎回300000元(贷方余额300021.09元),当天卡取300000元。

5、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5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2011年1月31日许某某交的劳务费,2011年1月31日卡存100000元,贷方余额150213.97元)理财,2011年2月21日赎回151246.78元(包括2011年1月18日用300000元理财、2011年1月27日未赎回的本金1000元),共营利246.78元。

6、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524000元(其中100000元为许某某交的劳务费、200000元为2011年2月20日欧某交的兰大劳务费,贷方余额524260.75元)理财。2011年2月22日赎回300000元,2011年3月1日赎回224104.85元,营利104.85元。

7、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50000元(许某某交的564700元公款,2011年3月17日卡存564700元,贷方余额565586.70元)理财,2011年4月27日赎回552215.07元,营利2215.07元。

8、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0000元(2011年4月17日白某某归还的借款,2011年4月17日由师某某汇款存入80000元,贷方余额80391.36元)理财,2011年4月26日赎回200119.23元(包括2011年4月8日投入理财的120000元),共营利119.23元。

9、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200000元、78000元共278000元(其中83448元为2011年5月9日梁某某交的公款,2011年5月9日汇款存入83448元,贷方余额283671.33元)理财,2011年11月9日赎回204463.01元,营利4463.01元。另外78000元于2011年5月31日赎回。

10、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00000元(郝某某交的劳务费,2011年5月27日卡存1000000元,贷方余额1000919.05元)理财,2011年5月31日赎回1054394.61元(包括2011年5月10日用78000元、2011年5月17日用376000元、2011年5月27日用700000元理财的本金),营利394.61元。

11、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248000元(其中140000元为2011年8月19日郝某某、岳某某所交劳务费共440000元中的140000元,2011年8月8日由王某某汇款存入140000元,贷方余额248082.14元)理财,2011年8月17日赎回248061.15元,营利61.15元。

(七)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尾号5014建行卡上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200000元(其中152924元为公款。2010年9月29日陕西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殷某某通过尾号1004账号向孟某某尾号5014建行卡转账存入180000元,账户余额188801.11元,该180000元包括陕西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分公司即甘肃**公司退购买空压机的货款170000元及向**分公司支付卸车运输配合安装空压机的费用10000元)申购理财产品,2010年12月17日赎回200476.71元,营利476.71元。

2、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390000元(其中96901.39元为公款。小金库记载收到保密办交来保密奖励243600元,2010年12月24日现金存入243600元,账户余额536698.61元)申购理财产品;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102000元(其中100000元为公款,施某某归还回的材料费款。2010年12月30日分别ATM转账50000元、转账存入50000元,账户余额100708.14元)申购理财产品。共营利272.61元(2010年12月28日赎回60009.53元,2010年12月31日用102000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1月4日赎回40017.48元,2011年1月5日赎回148470.74元,2011年1月14日赎回243774.86元,共赎回492272.61元,共营利272.61元)

3、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582000元(2011年1月21日**公司交的劳务费2830000元其中的500000元现金存入尾号5014建行卡,2011年1月21日郝某某交劳务费80000元存入尾号5014建行卡,账户余额582471.68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1月26日赎回325064.55元,2011年1月27日赎回255060.78元,剩余本金2000元在2011年2月23日赎回,共营利125.33元。

4、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91000元(其中包括2011年3月8日冯某某交100000元材料回收款中的38953元,当天现金存入100000元,又先后现金支取37500元、23547元分别用于生产运行部设备保险理赔经费、人力资源部付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包括2011年3月9日梁某某转账存入的公款48000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3月22日赎回593119.57元(包括2011年3月18日投入理财的502000元),共营利119.57元。

5、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0000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4月12日刘某某交劳务费600000元,账户余额703394.68元),2011年4月14日赎回100009.04元,营利9.04元;2011年4月15日赎回100013.56元,2011年4月21日赎回10004.07元,2011年4月28日赎回540295.64元(包括2011年4月26日投入理财的182000元),剩余本金32000元包含在2011年5月12日、2011年5月13日、2011年5月24日的赎回款中,共营利322.31元。

6、2011年5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163000元(2011年4月29日高某某交劳务费290000元,账户余额298157.57元。2011年4月30日转账支取128719元,2011年5月1日信用卡预约还款3245元,2011年5月3日证券业务定期定额申购2500元。可确定挪用公款155536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5月10日赎回50030.01元,2011年5月 11日赎回180073.78元,共赎回230103.79元(包括2011年4月28日投入理财80000元,剩余本金13000元包含在2011年5月12日、2011年5月13日、2011年5月24日的赎回款中),共营利103.79元。

7、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486000元(包括2011年5月11日项某交旧材料回收款20000元中的10000元、郝某某交劳务费372991元、岳某某交劳务费100000元,共482991元公款)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5月12日赎回60016.95元,2011年5月13日赎回其中的171015.46元, 2011年5月24日赎回372192.57元,共赎回603224.98元(其中包括2011年5月19日用72000元理财的本金),共营利224.98元。

8、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72000元(包括2011年5月18日岳某某所交90000元劳务费中的30000元。2011年5月18日现金存入90000元,账户余额132424.57元。2011年5月19日共取款60000元用于付**分公司**车间加班费生活补助、办公室企业管理专项奖励、**调试队的嘉奖)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5月24日赎回。

9、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50000元(其中2011年5月27日岳某某交劳务费49600元。2011年5月27日现金存入49600元,账户余额56947.66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5月31日赎回510142.34元(其中包括2011年5月27日投入理财的50000元,共营利146.86元)。

10、2011年7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139000元(其中33417元为2011年7月7日刘某某交的劳务费,80000元为2011年7月7日岳某某交劳务费,共113417元公款)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7月11日赎回90012.21元,2011年7月19日赎回49024.37元,共营利36.58元。

11、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310000元(其中300000元为2011年8月19日郝某某、岳某某所交劳务费共440000元中的300000元。2011年8月19日现金存入300000元,账户余额319143.25元)申购理财产品,2011年8月29日赎回310186.85元,营利186.85元。

12、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390000元(其中50000元为2011年9月2日许某某交的科研费、41470元为2011年9月3日刘某归还的差旅费款)申购理财产品, 2011年9月16日赎回390211.56元,营利211.56元。

(八)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分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尾号1642邮储账号(注:户名为李某某)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1、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60000元(2010年1月28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1月份业绩工资963447元,被告人孟某某将其中960000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其余3477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理财,2010年2月1日赎回800000元,营利145.2元(2010年2月1日理分145.2元),2010年2月2日折取8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222589.57元),并于2010年2月2日当天从尾号3882邮储账号折取823173元用于发**分公司2010年1月份业绩工资711223元、干部业绩工资52550元、**项目业绩工资59400元。2010年3月17日又赎回160097.58元,营利97.58元,当天折取16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293795.04元),并当天从尾号3882邮储账号折取200000元用于支付江苏扬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2、2010年2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200000元(2010年2月2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2月份业绩工资963447元、付给*分公司业绩工资10%留成1241706元,共2205153元,被告人孟某某将其中2200000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其余5153元存入刘某某尾号4750邮储账号)理财,2010年2月8日赎回2200000元,营利668.48元(2010年3月1日理分668.48元),当天折取22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2385850.04元),又当天从尾号3882邮储账号折取2084900元用于发**分公司2010年2月份业绩工资969000元、干部业绩工资143000元、春节奖924500元、科技进步奖48400元。

3、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60000元(2010年3月17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3月份业绩工资963447元,被告人孟某某将该963447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0年4月2日赎回960037.08元,分别营利37.08元、556.2元(2010年4月2日理分556.2元),当天折取963447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072383.60元),又当天从尾号3882邮储账号折取775162元用于发**分公司2010年3月份业绩工资734162元、**项目业绩工资41000元。

4、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63000元(2010年5月19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5月份业绩工资963447元,被告人孟某某将该963447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0年6月1日赎回842000元,营利549.26元(2010年6月1日理分549.26元),当天折取842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388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450265.7元),又当天从尾号3882邮储账号折取842305元用于发*分公司2010年5月份业绩工资784485元、**项目业绩工资57820元。剩余本金121000元包含在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0日的赎回款中。

5、2010年5月27日、2010年5月28日、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挪用公款10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共500000元(2010年5月27日现存90000元、248410元、166079.66元,共504489.66元)理财,2010年7月12日赎回400000元,当天转出4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1595邮储账号(账户余额419261.05元)。2010年8月2日又赎回100194.59元,分别营利194.59元、1938.08元(2010年8月3 日理分1938.08元)。

6、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00元(2010年6月3日现存95000元,账户余额100487.55元,现存的95000元系收购依维柯车252800元、收**运输费46800元共299600元中的部分款项)理财,2010年6月4日赎回100000元(账户余额100487.55元),2010年6月6日又用该100000元理财,2010年8月17日赎回100479.45元,营利479.45元。

7、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90000元(2010年6月14日分别现存198980元、99000元、99850元,共397830元,其中99000元系收**公司车辆出租费,198980元、99850元系收宁夏电投技术服务费43380元、收武汉核电技术服务费540000元共583380元中的部分款项)理财,本金390000元包含在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0日的赎回款中。

8、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000元(2010年6月18日现存98900元系收宁夏电投技术服务费43380元、收武汉核电技术服务费540000元共583380元中的部分款项。2010年6月18日现存963447元系2010年6月17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6月份业绩工资,账户余额1070664.55元)理财,2010年7月2日赎回1000000元,营利1405元(2010年7月1日理分1405元),2010年7月2日折取10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038346.90元),又当天从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864325元用于发**分公司2010年6月份业绩工资784325元、**项目业绩工资80000元。

9、2010年7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60000元(2010年7月2日中核***有限公司付给*分公司2010年7月份业绩工资963447元。被告人孟某某于2010年7月2日将963447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当天又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963447元,于2010年7月5日将该963447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0年9月8日赎回1271800.66元,当天折取816917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203808.69元),2010年9月20日从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1111300元用于发2010年国庆节一次性奖。2010年9月10日又赎回199638.87元。共营利2313.48元(包括2010年9月3日理分1873.95元)。

10、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97000元(2011年1月14日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200000元,将其中197000元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1年1月27日赎回197105.3元,营利105.3元。2011年1月27日折取165000元,2011年1月30日折取15000元。

11、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28000元(2010年3月28日在邮储银行嘉峪关市胜利南路矿区支行以**分公司吴某某、叶某某名义各400000元、300000元存成定期一年的**分公司小金库公款,存单账号分别为尾号2479、2462,到期后由被告人孟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转存入李某英的尾号1642邮储账号,账户余额728439.1元)理财, 2011年4月7日赎回150000元(账户余额150540.83元),营利101.73元(2011年4月1日理分101.73元),当天折取15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191616.57元),又当天从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63200元用于付**分公司购工艺品款。2011年4月12日又赎回578338.06元,营利338.06元,当天分别折取300000元、250000元以**分公司梁某某、杨某某的名义在邮储银行嘉峪关市胜利南路矿区支行存成定期。

12、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000元(2011年3月29日从梁某某的尾号4768邮储账号折取50000元公款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1年4月13日赎回50077.54元,营利77.54元。

13、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338000元(其中2011年5月19日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70000元公款存入其母亲李某某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1年5月27日赎回130000元。2011年5月31日赎回411230.86元(包含2011年5月24日用于理财的203000元),共营利230.86元。

14、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80000元(2011年8月16日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480000元公款转存入其母亲李某某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1年8月19日赎回80014.9元,营利14.9元,2011年8月21日折取2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20512.94元),又于2011年8月21日当天从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12567.5元用于付江苏大学教授来厂考察费用3890元、付公司加油费用8679.95元。2011年8月30日赎回400345.21元,营利345.21元。

15、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40000元(2011年9月19日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540000元公款转存入其母亲李某英尾号1642邮储账号)理财,2011年9月26日赎回200000元,当天折取2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2011年9月26日赎回100000元(账户余额100076.36元),2011年10月6日折取10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355060.17元),并于2011年10月6日当天从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350000元用于付江苏万顺**工程公司给**分公司装修办公楼的工程款。2011年10月10日赎回240100.62元(账户余额240408.93元),分别营利100.62元、231.95元(2011年10月8日理分231.95元),当天折取240000元存入杨某某尾号4758邮储账号(账户余额245060.17元),并于2011年10月10日当天从尾号4758邮储账号折取240400元,分别用于付9月误餐补贴90400元、付江苏万顺****工程公司给**分公司装修办公楼的工程款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和单独贪污公款,数额达2349411.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达20733840.39元,共营利24956.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主动退回赃款378511.99元(包括利息10396.36元),并退回部分赃物。从被告人孟某某姐孟某华处追回赃款205887.32元(包括营利款5887.32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共同贪污公款,数额达731151.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有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浩春

检 察 员:曲育峰

检 察 员:刘  静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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